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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付某某重婚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甘肃省陇西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4月17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与唐某甲于2009年9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人魏某甲与唐某乙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9年7月17日解除婚姻关系。2018年端午节,二被告人在明知对方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致使付某某怀孕,随后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魏某乙。

被告人魏某甲于2019年10月9日被抓获,被告人付某某于同日自动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丙、王某某、段某某、罗某某、程某某、乔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付某某均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拘役五个月,被告人付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电话1832357****;被告人付某某住万州区**镇,电话1306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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