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荣某区人,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某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吕某某与高某某、马某某(二人均已被判刑)在荣某区**镇开办一养猪场。2017年7、8月份的一天,吕某某、马某某得知猪场内两头生猪因不明原因死亡后便商议将死猪卖给他人,吕某某在明知马某某系将死猪卖给他人用于销售给群众食用的情况下,仍找到唐某某以130元价格将两头病死猪送到购买死猪的叶某某指定的私人屠宰场。后吕某某从马某某处得知两头死猪一共获利400元。
叶某某将收购的病死猪在私人屠宰场宰杀后运至荣某城区***农贸市场销售给群众食用。2018年10月,叶某某及其合伙人杨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荣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8月7日,高某某、马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荣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8年1月15日,荣某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吕某某到荣某区公安局接受讯问,吕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档案、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马某某、唐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成伟
检察官助理 赵 航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重庆市荣某区**镇**村*组***号,电话1592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