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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38号
被告人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村**号**幢**。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9月28日、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将邹某贩卖毒品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18时许,购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被告人邹某购买毒品,邹某联系被告人但某某购买毒品。同日20时许,但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后堡公交车站,以240元的价格将一袋红色片剂状可疑物(共三颗)贩卖给邹某,邹某从中取出一颗用于自己吸食。后邹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筑景尚堰小区旁燕南大酒店门口三叉路口处,以300元的价格将上述剩余的红色片剂状可疑物(两颗,净重共计0.19克)贩卖给刘某某,交易完成后邹某离开现场,公安人员当场从刘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可疑物。次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南岸区亚美沙发里小区车库旁路边将邹某抓获,并从邹某处提取并扣押一袋红色片剂状可疑物(两颗,净重共计0.19克)和作案联系用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牌手机。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从上述红色片剂状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大渡口区共建路62号小区将但某某抓获,公安人员从但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一袋红色片剂状可疑物(一颗,净重0.08克),一袋红色片剂状可疑物(半颗,净重0.05克)和少许白色晶体状可疑物混合物(净重0.09克),以及但某某作案联系用OPPO牌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但某某、邹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但某某、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1克,被告人邹某旭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8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但某某、邹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邹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娅
检察官助理:陈仕林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但某某、邹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31033****、1731848****);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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