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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1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经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成为“博旅理财”网络传销组织平台注册会员。该平台以高额投资回报、发展会员计酬为诱饵,通过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并形成了上下层级关系,会员之间形成金字塔状传销结构。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该传销组织后,为获得高额收益,先后在该平台上介绍会员加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进行谋利。
经审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所参与的传销活动中,代理等级为6级,在“博旅理财”平台共注册账号1个,层级已达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9654人,非法获利188686.4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甘某甲、李某乙、尹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加入“博旅理财”网络平台后,以提供理财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检察官助理:程现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2318****;
2.案卷材料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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