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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身份证号码510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巷**号**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7日、12月19日两次延长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18时许,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民警接举报后对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二支路俊豪名居进行清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居住的俊豪名居23-13房间内查获净重94.9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净重25.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20.58克。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李某与证人倪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倪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拆封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6.抓捕、提取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20.5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山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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