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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镇**居委**组**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镇**居委**组。因涉嫌盗窃罪 ,于2019年9月2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石黔高速桥梁预制场上班期间,共谋盗窃该工地上的材料。2019年9月27日凌晨,张某某驾驶车辆与王某某在石黔高速桥梁预制场汇合,二人将该处的6块钢板盗走,并以830元的价格卖给黔江区黑溪镇罗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之后两人再次返回石黔高速桥梁预制场盗走6块钢板,以830元的价格卖给黔江区黑溪镇罗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
2019年9月27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罗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将12块钢板扣押。2020年5月28日,经黔江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12块钢板价值3969元。
2019年9月27日14时许,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在黔江区黑溪镇黑溪沟等待,民警在该处将其传唤至黑溪镇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何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 高 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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