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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诈骗、非法拘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聂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共谋通过安装监控设备查看牌型大小的方式打假牌,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钱财。2005年9月21日20时许,刘某某、聂某某邀约陈某某来到重庆市渝中区凯歌宾馆1729房间内以“打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聂某某、刘某某等人安排陈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隔壁房间查看监控设备并将牌的大小报给聂、刘等人,被告人杨某负责假装在房间内“放水”。后陈某某因“赌博”欠下“赌债”共计人民币17万元。为获取该款, 杨某、刘某某、聂某某等人从2005年9月22日凌晨0时许至同年9月25日15时许,先后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本市渝中区渝都酒店、双汇宾馆、御景江山A栋1107室的房间,采用共同或轮流与陈某某居住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让其筹款还账。2005年9月25日下午,杨某、刘某某、聂某某将陈某某带至本市渝中区御景江山C栋**的工作单位索款时,陈某某因无法筹款归还“赌债”跳楼身亡。

2019年10月2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南岸区长生桥茶园**路**号**栋**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遗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尸表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伙同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已着手实行诈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犯有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昌均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证据材料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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