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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7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合川区**镇**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C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汇宾路132号的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出发,往三汇镇人工湖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工业大道老龙村村委会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姜某某倒地后入睡。接群众报警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三汇派出所民警处置现场时对姜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天府矿务局三汇职工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73.2mg/100ml 。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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