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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员工,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S****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江北区北仓文创街“周三的情书”饭店附近出发,行驶至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大道花园新村路段时,与魏某某驾驶的渝AH****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之后,魏某某电话报警,兰某某自行前往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山大队接受处理。经认定,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兰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魏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彦霖
检察官助理:窦 启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663****;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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