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5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卫生院要求输液治疗,因医生诊断其不符合住院指征,该院予以拒绝。何某某遂心生不满,意图点燃整个医院,先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院四楼过道的一个鞋架点燃,造成杨某甲的20余双鞋损坏。后何某某又来到三楼5号病房,用打火机将15号病床的棉被点燃后离去,该病房的陪护人员唐某某发现棉被着火后将其扑灭。四楼过道内的火被消防设备扑灭。经查,案发时该院内的医护人员、住院病人、陪护家属以及门诊病人约60人。
后该院院长杨某乙程报警,民警到现场将何某某抓获。到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何某某罹患脑器质性人格改变,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徐某某等九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精神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6.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医院,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曦
检察官助理:张越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散件三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