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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放火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5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卫生院要求输液治疗,因医生诊断其不符合住院指征,该院予以拒绝。何某某遂心生不满,意图点燃整个医院,先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院四楼过道的一个鞋架点燃,造成杨某甲的20余双鞋损坏。后何某某又来到三楼5号病房,用打火机将15号病床的棉被点燃后离去,该病房的陪护人员唐某某发现棉被着火后将其扑灭。四楼过道内的火被消防设备扑灭。经查,案发时该院内的医护人员、住院病人、陪护家属以及门诊病人约60人。

后该院院长杨某乙程报警,民警到现场将何某某抓获。到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何某某罹患脑器质性人格改变,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徐某某等九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精神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6.​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医院,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曦

检察官助理:张越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散件三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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