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坪街一餐馆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A5****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从餐馆附近出发行驶至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两石路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检验,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8mg/100ml。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联系电话1820022****。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