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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6********,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旁**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云阳县江口镇农贸市场路段拦住蒋某某所驾车辆,向蒋某某索要其拖欠工资。蒋某某报警后,江口派出所民警汪某某、谢某某到场处置,民警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李某某的行为已影响交通秩序,便劝说李某某到派出所协调此事,李某某拒绝离开并言语挑衅民警。民警汪某某、谢某某见劝说无效便上前欲将李某某带离现场,李某某奋力反抗,用手掌挥击汪某某左脸颊一下,被民警控制倒地后,用脚蹬踹汪某某右大腿一下,李某某被周围群众拉起之后,又用左手拳击谢某某左脸颊一下,之后又用脚蹬踹谢某某右小腿一下。后经过民警警告及周围群众劝阻后,李某某未再反抗,被民警带至江口派出所。经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民警汪某某左面部及右大腿软组织挫伤,民警谢某某左耳及右小腿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警记录、诊断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蒋某某、贺某某、汪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云阳县**镇**村**组**号。

2.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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