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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10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71********,汉族,高中文化,重庆**气体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独自驾驶一辆号牌为渝A5****的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大渡口区茄子溪正街附近出发,经袁茄路、福溪大道行驶,准备前往大渡口区顺祥壹街区,22时27分许,当其驾驶车辆沿着大渡口区福溪大道行驶至白家湾位置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
2.户口页、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性相对不大,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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