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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遂宁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地区虚构自己名叫“王勤英”,编造有个弟弟在重庆市规划局担任领导职务,有多套受贿房屋及门面可以低价出售给被害人或能帮被害人找关系低价购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之后冯某某以收取购房款、装修款等为由骗取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0.5万元人民币。其中骗取被害人莫某某43.5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万某某62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3万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2万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还款协议、银行交易流水、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杜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万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期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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