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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公司员工,四川省平昌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大道**号,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5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宿舍,使用1871655****的手机号码在“和高校”APP上参与中国**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庆公司)开展的收集“和礼在一起”字卡兑换“和包券”活动。期间,周某某发现互联网上有人称本次活动可能存在漏洞,利用漏洞可以重复领取“和包券”。周某某随即下载名为“fiddler”的软件,通过该软件刷取了面值0.16元、0.66元和66元的“和包券”共计5.3万余元。后周某某在淘宝网上将其中2.6万元“和包券”以8.5折的价格出售给一淘宝店铺,获利21841元。剩余2.7万元“和包券”被移动公司冻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中国**重庆公司“和礼在一起”活动存在漏洞的证据不足,故周某某利用活动漏洞,使用“fiddler”软件盗窃“和包券”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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