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5〕63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0123*****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大足区********。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窜至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天智路80号一废品回收店。通过破坏锁具打开挂锁的方式进入废品回收店内先后两次进入该店内,盗窃剥皮铜线共计35公斤左右。窃取财物后,被告人曾某某将盗窃所得剥皮铜线带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石桥铺街123号附1号的一家废品回收站销赃,以每公斤67元的价格卖给该店老板陈某甲,老板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曾某某2400元,上述销赃获利全部被曾某某用于还账及生活开支。

2025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南岸区万寿二村8号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2025715日,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铜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因本案违法所得的财物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  

    2025924

1.被告人曾某某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