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4〕446号 

 

被告人邓大胜,男,19793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79030791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东胜村6400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大胜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2411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1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11月,被告人邓大胜为方便去澳门玩耍并出境,经中介介绍,联系到了微信号为“PIPI20121124”的沈小龙(另案处理)。由沈小龙、梁心(另案处理)帮助邓大胜提供虚假资料,创立了以邓大胜为法定代表人的珠海宣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虚构该公司与港澳地区有业务往来,骗取了港澳商务签注。20191015日,邓大胜向沈小龙转账人民币5000元为其港澳商务签注进行续签。20181112日至2020109日期间,邓大胜利用该骗取的港澳商务签注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口岸出入澳门34次。

202371011时许,被告人邓大胜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大厅出入境窗口接受核查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出入境系统截图、工商注册资料等书证;

2.证人沈小龙、梁心的证言;

3.被告人邓大胜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大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大胜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大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大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大胜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官     

                            检察官助理  陈宜芳 

2024年910 

 

1.被告人邓大胜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东胜村6400,联系电话:19538270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