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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福山故意毁坏财物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12号

被告人龚福山,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1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423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4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4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福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龚福山因撬车窗盗窃刑满释放,从广东省韶关市回到重庆市开州区后,一直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加网咖上网。同年4月23日,被告人龚福山因上网用光身上钱后,遂产生撬车窗实施盗窃的想法,同年4月23日21时左右至4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龚福山先后在开州城区,采用螺丝刀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共撬坏8辆车窗玻璃,损坏车窗共计价值人民币6410元,并盗窃人民币1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龚福山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赛肯酒店停车场,将被害人龚某某的鄂A8****奥迪A8L型小型汽车的车身右后门车窗玻璃撬开,未盗得财物而离开。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价值人民币3120元。

2020年4月23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龚福山至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泰园后门裕安街271号附10号街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渝A****长安CS75型小型汽车的车身右后门车窗玻璃撬开,又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渝F1****宝马X3型小型汽车的车身右后门车窗玻璃撬开,均未盗得财物而离开。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分别价值人民币410元、1488元。

2020年4月23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龚福山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规划馆停车场附近,分别将被害人甘某某的渝AW****丰田越野车、被害人张某某的渝F1****现代越野车的后座玻璃撬开,均未盗得财物而离开。

2020年4月24日凌晨0时20分左右,被告人龚福山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中央菁城大门斜对面,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鄂E****起亚索兰托型轻型客车的车身左后门车窗玻璃撬开,又将被害人郭某某的宝马730型小型汽车的车身左后门车窗玻璃撬开,均未盗得财物而离开。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分别价值人民币290元、768元。

2020年4月24日凌晨0时40分左右,被告人龚福山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中央菁城大门口附近,将被害人熊某某的渝D5****比亚迪“元”型小型汽车的车身右后门车窗玻璃撬开,盗得人民币130元后返回九加网咖上网。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价值人民币334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龚福山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龚福山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

7.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福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福山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龚福山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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