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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31号
被告人陶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镇**组**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小区**栋**-**的房屋,将租住在该房屋其中单间内的被害人谢某某的一台价值2267元的雷神牌笔记本电脑和被害人程某某的一台价值1870元的笔记本电脑及120元现金盗走。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陶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截图、购买凭证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蒙蒙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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