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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俊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闲聊”APP中建立群号900********,群昵称为“**娱乐会所”的聊天群,陆陆续续拉入100多个赌客进入群中后,利用“熊猫麻将”等APP通过打成都麻将、跑得快等方式让赌客以赌注10元1分进行赌博,在“闲聊”APP中结算并从每局赌局中固定抽水10元进行渔利;2019年8月,陈某某又创建群号9000********,群昵称为“**娱乐会所” 的聊天群以同样的方式和赌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并从每局赌局中固定抽水10元进行渔利,2019年12月中旬“闲聊”app被查封,在此期间陈某某在“闲聊”app赌博群内平均每天抽水1000元左右,从中共计抽水渔利3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陈某某银行流水说明、陈某某支付宝、陈某某开设赌场收取房费明细、微信流水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翁某某、武某某、钟某某、周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龙某某、张某乙、李某乙、邹某某、崔某某、夏某某、朱某某、汤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陈某甲闲聊微信和支付宝、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至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胜利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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