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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谢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6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5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75********,汉族,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丙,男,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涂某某、谢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至6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谢某甲在云阳县**镇**路**号门市内开设赌场,以“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5月30日,赵某某、谢某甲邀约被告人谢某乙、谢某丙、涂某某加入该赌场成为共同合伙人。该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8.44万元,其中赵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涂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元,谢某丙非法获利人民币1.24万元。

被告人谢某乙于2020年6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抓获到案。被告人赵某某、谢某甲、谢某丙、涂某某先后于2020年6月9日至6月11日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涂某某、谢某丙亲属代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祁某某、罗某某、何某甲、唐某某、余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涂某某、谢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赌博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涂某某、谢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涂某某、谢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谢某乙、涂某某、谢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涂某某、谢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乙、涂某某、谢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于刚

检察官助理:张彬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现住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2354****;被告人谢某乙现住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5729****;被告人涂某某现住云阳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22350****;被告人谢某丙现住云阳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778321****。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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