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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某区,住重庆市武某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某区,住重庆市武某区**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2月21日被原武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月11日被原武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曾用名代川,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某区,住重庆市武某区**小区**号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原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涪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代某某开设赌场罪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代某某在重庆市武某区芙蓉街道苏家河沟附近**大厦**咖啡休闲厅、重庆市武某区芙蓉街道苏家河沟附近**茶楼开房,以底注50元为赌注,以打成都麻将的方式邀约参赌人员赌博,每小时抽取500元抽头渔利。其中谢某某、冯某某参与11天,抽头渔利43000元;代某某参与9天,抽头渔利3500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代某某、冯某某、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冯某某、谢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各14600元。代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账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肖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用于赌博的场所吸引参赌人员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代某某、谢某某、冯某某三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具有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冯某某具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代某某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五百元。建议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卓男
检察官助理 徐飞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1582627****)、冯某某(1364847****)现在家候审;代某某现羁押于武某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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