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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自己的渝B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巴南区惠民东路从惠民卫生院方向向惠民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惠民东路晓春村办公室路口时,与车行方向由右往左横过公路已至道路左侧车道的行人传某某接触,造成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先后拨打了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待民警。2019年10月1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汪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呼气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死亡证明、事故责任认定、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车速鉴定》、《尸体检测》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附:
1.被告人汪某某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65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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