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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7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园路532号附近人行道处,见此处停放一辆蓝色两轮摩托车,意图据为己有,遂邀约陈某某协助盗窃。二人采取驾驶陈某某的摩托车用绳子拉这辆摩托车的方式,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杨某某停放此处的这辆川崎ZRXⅡ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去至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合川区公安局已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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