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7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园路532号附近人行道处,见此处停放一辆蓝色两轮摩托车,意图据为己有,遂邀约陈某某协助盗窃。二人采取驾驶陈某某的摩托车用绳子拉这辆摩托车的方式,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杨某某停放此处的这辆川崎ZRXⅡ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去至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合川区公安局已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