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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C0****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大足区一环北路东段,从宏声广场往东关小游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一环北路东段新时代广场外时,撞上中央隔离护栏,后驾车逃逸至石刻大道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现场对喻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后民警将喻某某带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4mg/100ml。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喻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37日,喻某某对被撞坏的护栏进行了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人民币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护栏维修清单及发票、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对被撞坏的护栏进行了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喻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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