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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02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员,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小区**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千叶中央街区4栋欧熙漫美容店,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不之机,盗走唐某某放在理疗室凳子上的华为 Mate30 Pro手机一部。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估价价值315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民警捉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肖某某已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发还的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收据、手机盒照片、手机指认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易明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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