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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95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盗窃罪,于1998年9月2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2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六个月;因嫖娼,于2015年被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局拘留26天;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重庆市寿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梅某某来到被害人赵某某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家园**期**栋**室住宅处,用开锁工具将该房屋的门锁打开,入室盗走150余元现金。梅某某离开该房屋在楼道处遇见赵某某夫妇,赵某某将梅某某抓住,梅某某挣脱逃离现场。

2020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梅某某来到被害人程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的住宅处,用开锁工具将该房屋的门锁打开,入室盗走现金190余元、彩金项链一条、电子表一只。梅某某离开该房屋在楼道处遇见程某某,梅某某趁程某某去找物物业管理人员时逃离。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梅某某在家中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

2. 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  黄  春

                             2020年12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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