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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57号
被告人彭光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减刑后于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3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光明、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期间,经被告人彭光明提议,被告人廖某附和后,两被告人在重庆市北碚区、合川区,三次盗窃建筑工地内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电缆线内铜金属价值共计人民币3810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光明、廖某驾驶租赁的渝D7****号改装面包车,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金科集美嘉悦在建工地楼栋地下车库内,将电缆线剪成短节盗走。二人将盗得电缆线销赃给杨某甲(另案处理)获赃款人民币6400元后将赃款平分。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线线内铜金属价值人民币7540元。
2.2020年4月15日深夜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彭光明、廖某驾驶渝D7****号改装面包车,在重庆市北碚区双柏树高速路口雅涵居工地车库内,将电缆线剪断成短节盗走。二人将盗得电缆线销赃给杨某甲获赃款人民币9600元后将赃款平分。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285元。
3.2020年4月16日深夜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彭光明、廖某驾驶渝D7****号改装面包车,在重庆市合川区泰吉同诚悦府高层6栋车库,将电缆线剪成短节盗走。二人将盗得电缆线销赃给杨某甲获赃款人民币10000元后将赃款平分。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缆线内铜金属价值人民币11280元。
2020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彭光明在北碚区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廖某在成都市被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破案后,民警从彭光明身上查获其分得的赃款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现金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资料、《发票》等书证;
3.证人左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彭光明、廖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卡口监控视频截图、车辆轨迹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光明、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光明、廖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光明、廖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光明、廖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光明、廖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光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牛 涛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光明、廖某现均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扣押现金现保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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