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单元。2020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照电动摩托车在重庆市长寿区育才路晏家邮政支局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民警从夏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和用黄色天子烟盒包装的4小包冰毒和2小包麻古以及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一部,从王某某身上查获一颗麻古和一小袋冰毒。经称重,夏某某贩卖给王某某的冰毒重0.18克,麻古重0.10克;民警从夏某某身上搜查出的冰毒重0.69克,麻古0.18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涉案毒品和违法所得200元均被依法扣押,被告人夏某某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森平

检察官助理:杨晓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联系我们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