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2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12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水口村4组大称路新房子路段,假借搀扶张某某,后唐某某趁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张某某随身腰包内的1200元钱扒走,唐某某后被张某某发现,抓捕未果后逃跑。之后,唐某某因前次犯盗窃罪在监狱服刑期间,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发现此次犯罪。
2020年8月3日,民警将唐某某抓获归案,后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本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已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