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3********,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附**号**幢**)。因扒窃,2005年9月11日、2005年9月29日二次分别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十元。因扒窃,2007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2017年8月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涪陵城区兴华花园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汪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外衣口袋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黑色苹果11手机扒走。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将手机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700元。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仁哲
检察官助理 廖 框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