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1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物流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幢**单元**号,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同冯某某等人在移民广场吃饭,吃饭期间陈某某喝了2 瓶国宾啤酒。同日21时许,他和冯某某坐车到五桥百安花园下车,在百安花园玩耍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到其父亲身体不适的电话,于是驾驶本人停在百安花园的渝A*****轿车搭乘其母亲从百安花园准备经千口岩、百安大道回家。当开车至千口岩时遇到警察检查,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万州区中医院北山分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252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