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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1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暖洋洋麻将馆打麻将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丁某甲放于麻将桌盒子里面的一部苹果11ProMax手机盗走,随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100元(以下币种同)销赃给张某某。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447元。
同年8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余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销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6.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如足额缴纳罚金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开群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
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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