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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突发疾病猝死能否认定工伤?重庆高院再审改判解读

2025-12-29 大律师 Comments0

工地工人突发疾病猝死能否认定工伤?重庆高院再审改判解读

在快节奏的建筑工地上,一名工人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选择回宿舍休息,却不幸猝死。这是否属于工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强调了工伤保险对劳动者的保护原则。本文基于(2020)渝行再1号行政判决,提炼法律要点,解读这一典型案例,帮助普通读者理解工伤认定的边界。

案件事实回顾

2017年10月31日,傅高木在重庆“至元成方”项目工地担任木工。他与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公司为其缴纳了保险。当天16时许,傅高木在14号楼关模时感到身体不适,离开现场回毗邻工地的宿舍休息。19时许,工友下班返回发现他昏迷,拨打120急救。急救车19时58分赶到,诊断为突发呼吸心跳停止2小时余,心脏性猝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亡时间约为16时至18时。

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岸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岸人社局调查后,于11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决定,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情形。傅高木妻子魏立敏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中,重庆高院提审并改判。

法律要点提炼: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

核心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旨在倾斜保护劳动者,不要求“工作原因”,只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突发疾病死亡”要件。

工作时间与岗位的界定:法院指出,“工作时间”通常指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岗位”指从事职责的地点。本案中,傅高木16时许在岗位上突发不适,符合要件。即使他离开岗位回宿舍休息,也属突发疾病初始阶段。

突发疾病的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称“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不限种类。法院强调,它指危重状态下无法继续工作,非一般小恙。傅高木的身体不适是疾病发作的初始症状,工友未意识到严重性,让他休息属生活常理。

48小时与抢救问题:条款不限于立即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内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若因正当理由(如未及时送医)在合理时间内死亡,可纳入保护。本案从不适到死亡仅2小时左右,未抢救属客观情况,非故意延误。

排除情形审查:第16条列出故意犯罪、醉酒、自杀等不得认定情形。本案无证据证明此类情况,且突发疾病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可推定成立。

法院再审判决分析

一二审认为,傅高木离开岗位后死亡,不符合“工作岗位”要件,故不视同工伤。重庆高院再审纠正:突发疾病发生在岗位上,回宿舍休息合理,未及时抢救有正当理由,符合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不予认定决定,责令南岸人社局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强调,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责任,解释应适度从宽,融入生活情理。普通劳动者难辨病情严重性,苛求立即送医不现实。此判体现社会法公平原则,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

对劳动者的启示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突发疾病猝死不一定是“个人责任”,关键看是否在工作时间岗位上发作。建议工友间互助,及早关注不适症状。若遇类似情况,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维护权益。同时,工伤保险制度在不断完善,旨在分散风险、保障民生。遇到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或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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