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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9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快递营业部工作过程中,趁同事无暇顾及之机,盗走同事任某某配送区域内的一个装有一部价值人民币3999元(以下币同)手机的包裹。
2020年4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陶某某抓获归案,并在陶某某的住处搜查出涉案手机,后于2020年5月12日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陶某某的任职信息及工资单、快递网点区域划分明细表、涉案包裹订单、物流信息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向某某、何某某、任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及截图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明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联系方式1352742****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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