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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镇**居委**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58分,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中心广场治安岗亭附近,趁被害人瞿某某在条凳上熟睡之机,将其垫在头下当枕头的1个背包和1个手提包盗走,后陈某某将包内的8600余元现金取走后将包及包内的雨伞、手机、证件等物品丢弃。
2020年6月13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公安机关已将8600元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娜
检察官助理 刘斐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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