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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居委****号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58分,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中心广场治安岗亭附近,趁被害人瞿某某在条凳上熟睡之机,将其垫在头下当枕头的1个背包和1个手提包盗走,后陈某某将包内的8600余元现金取走后将包及包内的雨伞、手机、证件等物品丢弃。

2020年6月13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公安机关已将8600元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娜

                                检察官助理 刘斐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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