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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大道**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3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4月15日、5月10日三次容留马某某在巫溪县**街道**小区**栋**号其妹妹谭某乙没有装修的清水房内吸食毒品。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谭某甲的尿液呈阳性。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毛发中甲基苯丙胺、苯丙胺的检测结果为阳性。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谭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尿液提取、检查、毛发提取、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杨   舒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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