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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四川省乐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因琐事与驾驶渝A8****号小型轿车的姜某某发生纠纷。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水土派出所接报警后,公安民警王某某等人带领辅警蒙某某前往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因需对纠纷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明确是否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民警遂要求谭某某离开渝A8****号车辆的车头前方。谭某某在民警多次劝阻、警告后,仍采取拦车、扒车的方式拒绝离开,阻碍民警调查、取证。民警在将谭某某强制带离时,谭某某用右手殴打蒙某某头部,致其头皮裂伤。随后,谭某某被民警控制。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蒙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劳动合同、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碚鉴(临床)[2019]64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检察官助理:王志刚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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