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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9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甲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重庆甲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公安消防支队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罚款。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重庆甲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犯罪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27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查后,于2020年7月2日将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左右,重庆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蒋某某购买了“三无”回料机1台后,发现回料机安装、运行存在问题,经维修后仍继续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工业园区的甲公司内使用。2019年3月17日,甲公司发生火灾,造成本公司及园区内被害人周某某、傅某某、被害单位北京市**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重庆**塑料彩印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产毁损。
经重庆市北碚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本案起火时间为2019年3月17日7时7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北碚区**镇**工业园区二期的甲公司内,起火点位于甲公司内靠厂房西墙,距北墙14米处的回料机距西墙5.3米处,起火原因为回料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经技术分析报告: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是“三无”回料机及其安装重大瑕疵,无序堆放的大量易燃塑料、泡沫,以及厂区内外消防设施缺失所致。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直接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8382800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管理的单位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婧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三百七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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