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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号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乡**村**组,住重庆市南川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闲聊”APP组建聊天群,组织群内人员在“熊猫麻将”、“巴蜀麻将”娱乐平台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由王某某提供房卡)。在每一场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王某某管理的闲聊群内结算赌资,被告人王某某则对最大赢家收取3元房费。经统计,王某某累计收取房费227604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手机;2.书证: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陶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云某某、吴某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闲聊APP的注册资料和交易记录;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闲聊APP组建聊天群,组织群内人员在娱乐平台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房卡,并从中抽头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抽头营利达22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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