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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44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以“未收到债务人谢某甲拖欠家具款人民币16000余元,经过谢某甲指示直接找到谢某甲债务人张某某索要柜门尾款”为由,来到张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厂**楼**号家中要款遭拒绝,江某某要求拆走柜门仍遭拒绝后爬上阳台僵持且拒不离开,张某某遂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民警被害人谢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多次劝说、警告江某某离开张某某房屋长达时间近2小时均无效。后民警将其强制带至楼下,江某某在楼下仍执意再次进入张某某房屋要求拆走柜门,民警再次劝说无效情况下,传唤江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此过程中江某某挣扎、反抗并脚蹬踢谢某乙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后江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

**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二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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