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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81978********,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黑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门木尔甲、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与桑某某、南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伙同桑某某、南某某从四川省成都市来到重庆市江北区、沙坪坝区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桑某某、南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丰路23号首创光和城四期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由杨某某望风,桑某某、南某某用“钥匙”开车门并接线启动汽车,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万元的长安牌SC6449F5小型普通客车盗走。
2.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桑某某、南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疾控中心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由杨某某望风,桑某某、南某某砸车窗进入车内并接线启动汽车,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丰田牌GTM6490HNW汽车盗走。
3.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桑某某、南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74号附1号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由杨某某望风,桑某某、南某某进入车内接线启动汽车,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丰田牌SCT6484TR5汽车盗走。
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被侦查民警抓获。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现被盗的长安牌SC6449F5小型普通客车、丰田牌GTM6490HNW汽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车发票及合同、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DNA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7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2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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