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我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2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9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殷商网吧,趁被害人彭某某不注意时,将彭某某的金色苹果5S手机1部盗走。案发后,杨某某母亲代为赔偿彭某某人民币6000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2019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号,趁吴某某睡觉之时,将吴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用事先知晓的密码将吴某某微信零钱中的人民币1400元耗用,并将手机扔弃。案发后,杨某某已赔偿吴某某人民币4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民警抓获并移交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成都市武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iPhone5S(16G)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182元;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X21手机价值人民币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四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联系我们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