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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户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草坝**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10月30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29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10月16日、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汽车美容服务中心2011年始经营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被告人李某某系该中心实际管理人。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向店内洗车的车主宣称其可以通过报保险方式,免费修理车主的车身划痕、车漆车损等,在征得车主同意之后,由车主提供自己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交给李某某。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车主的车子与从张某某、杜某某(均另案处理)处借来的车子相互之间故意伪造交通事故,冒充车主拨打投保保险公司理赔电话办理保险理赔事宜,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164241.5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12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伪造车主秦某某的渝A*****车辆与车辆渝A*****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5292.90元。
2.2015年2月5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伪造车主丁某某的渝C*****车辆与渝A*****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177.65元。
3.2015年2月7日、4月7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先后伪造了车主钟某某的渝C*****的车辆与渝*****、渝A*****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7938元。
4.2015年2月28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伪造车主牟某甲的渝B*****车辆与渝A*****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2748.25元。
5.2015年2月28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伪造了车主杨某某的渝A*****车辆与渝A*****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316.3元。
6.2015年3月9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伪造车主肖某某的渝A*****的车辆与渝C*****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3003元。
7.2015年3月10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伪造了车主陈某甲的渝A*****车辆与渝A*****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3659.35元。
8.2015年3月14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伪造车主解某某的渝B*****的车辆与渝C*****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3070元。
9.2015年3月23日、4月2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先后伪造了车主冷某某的渝A*****的车辆与渝C*****、渝A*****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7034元。
10.2015年3月24日、28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先后伪造了车主吴某某的渝A*****车辆与渝C*****、渝A*****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6026元。
11.2015年3月26日、31日,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江津区德感街道,伪造车主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渝A*****车辆与车辆渝C*****、渝A*****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共计11405.85元。
12.2015年4月1日、21日,在重庆市渝中区先后伪造车主陈某丙的渝A*****与渝A*****、渝C*****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共计9500元。
13.2015年4月4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伪造车主程某甲的渝A*****的车辆与渝C*****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4930元。
14.2015年4月16日、21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城区东门路,先后伪造了车主王某甲的渝C*****车辆与渝C*****、渝C*****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9922.58元。
15.2015年4月19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伪造车主傅某甲的渝A*****的车辆与渝C*****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3570元。
16.2015年4月21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中学附近,伪造车主赵某甲的渝C*****的车辆与渝C*****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3795元。
17.2015年4月24日、30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江津区城区、先后伪造伪造车主柯某某的渝A*****的车辆与渝A*****、渝C*****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6730元。
18.2015年4月29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伪造车主魏某某的渝A*****的车辆与渝A*****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4182元。
19.2015年4月30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伪造车主汤某某的渝A*****车辆与渝A*****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847.35元。
20.2015年4月30日,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伪造车主施某某的渝A*****的车辆与渝A*****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2760元。
21.2015年5月19日、27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先后伪造了车主向某某的渝A*****的车辆与渝G*****、渝C*****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7148元。
22.2015年5月20日、25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先后伪造了车主赵某乙的渝A*****的车辆与车辆渝*****、渝C*****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7638元。
23.2015年5月25日、31日,先后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城区滨江路伪造车主傅某乙的渝B*****车辆与渝A*****、渝B*****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共计8748.4元。
24.2015年5月28日、6月3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先后伪造了车主王某乙的渝C*****的车辆与渝B*****、渝C*****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5856元。
25.2015年6月2日,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伪造车主古某某的渝A*****车辆与渝B*****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6422.13元。
26.2015年6月6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伪造车主穆某某的渝A*****车辆与渝C*****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共计4000元。
27.2015年6月8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伪造车主程某乙的渝B*****车辆与川B*****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702元。
28.2015年6月10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伪造车主黄某某的渝A*****的车辆与渝C*****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2968元。
29.2015年6月14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伪造车主陈某乙的渝B*****车辆与渝C*****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550.79元。
30.2015年6月15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伪造车主傅某丙的渝A*****的车辆与粤B*****的车辆双车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3300元。
2019年3月28日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资料、银行流水、重庆市保险业协会报警材料、银行开户登记表等。
2.证人古某某、傅某乙、丁某某、牟某乙、陈某甲、杨某某、汤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4241.5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磊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补充卷一册,光盘九张。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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