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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19〕7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不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葛某某(已判决)受蒋某某(已判决)邀约,负责开车运送蒋某某以20.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郑某某(已判决)的45箱软中华、7箱云烟以及2箱南京炫赫门等假冒香烟,后郑某某将该批假烟存放至黄某某(已判决)事先租好的重庆市巴南区华宇龙湾36栋1单元1902房间内。2019年4月30日,民警在华宇龙湾36栋1单元1902房间和重庆市巴南区龙洲花园9栋1单元5-2房间内查获了被告人未销售完的假烟共计2632.5条。
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涉案假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零售价值1187331.87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黄花岗区艾尚酒店大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黄某某、蒋某某、葛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销售金额为20.2万元的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检察官助理:张毅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提讯证1份、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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