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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住石柱县**街道**小区****-**。2016年6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巫某某以2.5万元/年的租金租赁谭某甲位于石柱县南宾镇人民街35号3栋的门面房用于开设茶馆,巫某某委托郎某某负责管理,聘请王某某煮饭,聘请陈某某为参赌人员换取现金,巫某某组织参赌人员以100元为底注,以打“红中配倒倒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巫某某以一天抽取两场茶钱,每场抽取800元的方式获取利润。2019年10月3日至25日期间,巫某某共抽取茶钱70050元。2019年10月25日,巫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1本;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前科查询、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谭某甲、向某某、郎某某、向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黎某某、谭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郎某某向巫某某转账的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馨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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