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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大律师 Comments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2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多次往返于河北省、四川省和重庆市之间运输货物时,先在高速路收费站入口领取CPC通行卡,后在收费站出口处谎称通行卡遗失,在缴纳高速通行费后将前面领取的通行卡留存。在下一次驾驶车辆运输货物时又在高速路收费站入口领取新的CPC通行卡,然后在出口处使用上一次领取的通行卡。被告人唐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在高速上倒换高速通行卡,缩短车辆实际通行距离,用欺骗的手段在河北省、四川省、重庆市等多处高速收费站逃缴高速通行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7423.0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绵广绵阳南站行驶至河北邱县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148.32元。

2.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成雅双流南站行驶至河北平乡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872.84元。

3.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绵广绵阳南站行驶至河北栾城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800.61元。

4.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绵广绵阳南站行驶至河北栾城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526.96元。

5.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桃城站行驶至四川成雅新津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328.76元。

6.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绵广绵阳南站行驶至河北藁城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898.71元。

7.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桃城站行驶至四川成雅新津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272.44元。

8.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绵广绵阳南站行驶至河北栾城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862.59元。

9.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平乡站行驶至四川成雅双流北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496.63元。

10.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绵广绵阳南站行驶至河北栾城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800.61元。

11.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窦妪站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百合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845.13元。

12.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平乡站行驶至四川成雅双流北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096.22元。

13.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绵广绵阳南站行驶至河北栾城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750.17元。

14.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藁城西站行驶至四川成雅双流南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077.26元。

15.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绵阳北站行驶至河北内丘南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601.66元。

16.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桃城站行驶至四川成雅新津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253.73元。

17.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成雅新津东站行驶至河北栾城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052.92元。

18.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窦姬站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百合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791.52元。

19.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重庆S5九龙坡站行驶至河北顿井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261.43元。

20.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山西黎城站行驶至四川达渝百节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280.23元。

21.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重庆三界站行驶至河北冀州南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494.3元。

22.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成雅双流北站行驶至河北栾城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083.77元。

23.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桃城站行驶至四川绵广江油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852.23元。

24.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成雅双流北站行驶至河北栾城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3568.63元。

25.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成德南三台站行驶至河北顿井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2762.6元。

26.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成雅二绕站行驶至河北藁城东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4402.35元。

27.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四川二绕东蒙阳站行驶至河北姬村站时,逃缴高速通行费4031.62元。

28.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车牌为冀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桃城站行驶至四川成雅新津东站时,逃缴4208.77元。

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陕西省汉中高速公路服务区将被告人唐某甲捉获,当场从冀AP****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内和汉中服务区厕所窗台上查获中国公路车辆通行卡2张,已发还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唐某甲家属向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补缴通行费87423.01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高速路收费单元统计表、涉案车辆实际行经全网高速及逃费金额统计表、缴纳高速通行费微信支付记录截图、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7423.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若缴清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检察官助理 赵鑫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334****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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