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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起,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发现,淘宝店主朱某某(男,1987年生)伙同妻子陈某某在网上销售化妆品。这些化妆品据称是由陈某某携带走私入境的。2017年5月20日,朱某某在重庆江北机场被抓获。海关计核显示,从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他们偷逃税款达人民币373,651.61元。朱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因证据问题,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于2018年12月14日决定不起诉。
本案核心涉及《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该罪针对偷逃税额较大的走私行为,处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16条,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为“巨大”。本案偷逃税款37万余元,属于“较大”情节,若成立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
此外,《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并提供帮助(如销售)的,可作为共犯论处。朱某某明知妻子走私化妆品,仍参与销售,提供了帮助。但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有通谋事实,但认定其参与走私数量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达到犯罪程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若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起诉。本案中,检察院受理后讯问朱某某、听取辩护人意见,并两次退回海关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以二次为限)。最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扣押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随陈某某案处置。
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疑罪从无”原则:证据必须确凿充分,不能仅凭推测起诉。朱某某可于7日内申诉,保障其权利。
本案提醒电商从业者,销售来源不明商品风险巨大。即使不知情,也可能被牵连。走私罪强调偷逃税额累计计算,对多次行为从严。但证据链条是关键:检察院审查注重合法性与充分性,避免冤案。对于普通读者,这起重庆走私化妆品案展示了司法公正——宁可放过,不可错诉,确保法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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