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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3日凌晨,张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饮酒后开车搭载朋友李某某,途经高九路、嘉华大桥,驶入江北区五简路金质花园酒店附近。民警设卡盘查时,张某某被拦下。呼气酒精测试后,他被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结果显示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后,于2020年3月10日将案件移送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查明,张某某如实供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证据包括户籍信息、驾驶证、车辆证件、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表、证人李某某证言、张某某供述,以及重庆法医验伤所的鉴定意见。这些证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张某某对事实无异议。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罪。但他系初犯,醉酒程度不深(血醇98.9mg/100ml,未严重超标),未造成事故,无其他交通违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可免除)、第37条(情节轻微免刑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自愿认罪从宽)和第177条第二款(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此案显示,醉酒驾驶虽属刑事犯罪,但并非所有情况都判刑。血醇含量≥80mg/100ml即醉驾,但初犯、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积极认罪,可获不起诉。这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提醒司机:酒后莫驾,安全第一。若遇类似情况,主动配合可争取从宽处理。张某某可于7日内申诉,但本案事实清楚,不起诉决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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