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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至4月,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发生一起盗窃人行道青石板的案件。嫌疑人黄某甲因养猪场资金短缺,多次邀约父亲黄某乙、母亲李某甲及姨夫杨某某(男,50岁,教师,中共党员)驾驶货车,从龙棠大道老复隆路口地段偷取青石板。杨某某虽明知违法,仍基于亲情提供帮助。四人共盗1916块石板,价值9053元,用于黄某甲的养猪场铺设地板。
案件分为多次作案:3月两次由黄某甲单独或与家人运走300余块石板;4月11日、四人合力撬搬300余块;12日、13日、15日,杨某某多次参与搬运。案发后,杨某某接公安电话主动投案,四人修复路段并获龙水镇政府谅解。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供述、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
根据《刑法》第26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数额9053元达“数额较大”标准(2000-60000元),杨某某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一是数额在较大范围内相对较小;二是动机基于亲情,主观恶性小;三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四是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退赃修复、获谅解,社会关系修复。
杨某某系共同犯罪从犯(《刑法》第27条,可从轻免除);自首(第67条,可从轻免除);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从宽);与被害单位和解(第290条,轻微不需刑罚可不起诉)。另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数额较大但认罪悔罪、退赃、从宽情节、谅解之一,可不起诉。2020年7月14日,经公开听证,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本案显示,对于情节轻微的盗窃,主动投案、赔偿修复及谅解可避免刑罚,促社会和谐。普通人应警惕亲情诱导下的违法,法律强调责任与宽容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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